CFDA颁发首部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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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官网发布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命名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该《命名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对于完善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夯实监管基础意义重大。
《命名规则》主要内容
① 明确了《命名规则》的立法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在我国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规范的对象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
② 明确了通用名称的内容要求和组成结构,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并对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③ 明确了通用名称的禁止性内容,通用名称除符合《命名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不得含有“型号、规格”“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
④ 明确了与通用名称相关的其他内容,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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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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