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资质管理亟待法制化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在法律实践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导致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心血管疾病作为高危病种,相应诊疗服务的风险也较高。随着发病率及诊疗规模的持续增长,2011年8月,原国家卫生部制定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以期对相应诊疗服务实行严格的管理。尽管如此,《规范》尚不足以杜绝无特定资质人员从事心血管疾病的介入诊疗活动。对于虽无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资质但是仍从事相关服务的情况如何规制和处理,在法律实践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导致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既有规范之瑕疵
《规范》在制度设计上较为严格,但是随着社会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服务需求量的增加,一些虽然拥有医师执业证书但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资质的医务人员,实际上在从事该类诊疗服务。但是,该种行为不在该《规范》所规制的范围之内,更无可能依法术后报告、接受监督。对此类执业行为,在行政监管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实践中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此类行为多作审慎、从宽处理,但是这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均构成潜在的风险或实际的危害。目前相关法律存在一定不完善之处,亟需引起立法者的注意。
第一,对于不具备专门资质的医院或者医生进行心血管介入诊疗的,《规范》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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