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法》酝酿多年,何时定音(2)
护理立法滞后于医疗立法
为了维护护士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保障护理质量,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或《护理法》,以规定护士的基本从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21个国家的调查资料,其中78个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护理人员法或者护理法。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护士的从业资质,即护士的准入条件;护士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理机构的设立规则;护士的继续教育等。
例如,美国早在1903年就通过州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注册护士制度,规定凡直接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护理专业培训课程,通过州注册护士考试,取得注册护士执照。日本于1948年颁布《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规定了准护士和护士在完成护士学校课程后,通过日本厚生省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后,才能从事护士工作;助产士和保健士在完成护理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增加1年有关助产技术或者公共卫生保健方面的课程,成为助产士或者保健士。泰国于1985年颁布实施《护士法》,主要规定了护士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如何取得护士执照及违反规定应予的处罚,泰国于1997年修订了《护士法》。英国在1979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法》,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也都以法律的形式建立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 http://www.100md.com
长期以来,对于建立《护士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我国《护士法》却迟迟未纳入立法规划,原因何在?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周燕告诉《中国医院院长》,这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忽视和偏见有关。
“不少人认为护理人员不过是医生的从属,一直以‘立法机会尚不成熟’之类的借口拖延《护士法》的出台。”周燕坦言,我国护理立法长期滞后于医疗立法。1998年3月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它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医师执业的法律。而对于面对同样职业风险的护士的相关法律制定不论在法律层次还是在涉及内容上都不及《执业医师法》。例如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仅仅为部门规章制度,而《护士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且《护士法》自1985年开始酝酿起草,至今尚未出台。
立法保障护士权益
在周燕看来,如果要制定《护士法》,可以综合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多方面加以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确保具有可操作性,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 百拇医药
首先,《护士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讲清楚护理工作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地位,讲清楚护士也是医疗卫生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维护权益。要充分表达护士应有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劳动、接受教育等各种权益。规定侵犯护士权益的法制惩处条款。再次,建立标准。包括护士的从业准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专业技术操作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让护理人员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提高,在承担社会责任中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规范行动。着重思想自律,而不是单靠制度的机械约束。要继承护理工作的光荣传统,倡导南丁格尔精神,发扬白求恩精神,也就是要建设“护理文化”,用文化引导和规范行动。除了制定和出台《护士法》以外,周燕还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助产士法》《保健士法》《公共卫生护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葆华则建议在立法时,需要充分听取广大护士的意见,切实了解护士的诉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护士法》要明确护士在其人身、人格受到伤害后如何得到保护,这也是《护士条例》所欠缺的。同时更需要关注护理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独立性,考虑护士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如执业范围的界定和权益的保证等。
, 百拇医药
在《护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医院管理者和卫生主管部门也应该对护士群体予以关注,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周燕表示,医院管理者要积极改善护士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充分尊重和考虑护士提出的各方面诉求和建议,建立多渠道、多角度的反馈机制,如建立护士工作委员会、护士之家等。同时,充分维护护士的权利,合理提高护士的薪酬待遇、明确护士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其参加专业培训的权利,以切实维护护士权益。此外,在护患关系紧张、护理人员短缺的形势下,社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护理工作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宣传和指导,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努力营造和谐护患关系,树立良好的护理专业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把护士作为长远的职业生涯发展。李葆华也表示,作为医院管理者,应该合理配置护士资源,保证护士人力资源配置满足临床需要。同时,进行临床工作内容梳理,通过增加护理员来完成非专业性工作,既能减轻护士工作量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工作压力,也可以降低医院的人力成本。, 百拇医药(孙茜)
为了维护护士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保障护理质量,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或《护理法》,以规定护士的基本从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21个国家的调查资料,其中78个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护理人员法或者护理法。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护士的从业资质,即护士的准入条件;护士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理机构的设立规则;护士的继续教育等。
例如,美国早在1903年就通过州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注册护士制度,规定凡直接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护理专业培训课程,通过州注册护士考试,取得注册护士执照。日本于1948年颁布《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规定了准护士和护士在完成护士学校课程后,通过日本厚生省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后,才能从事护士工作;助产士和保健士在完成护理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增加1年有关助产技术或者公共卫生保健方面的课程,成为助产士或者保健士。泰国于1985年颁布实施《护士法》,主要规定了护士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如何取得护士执照及违反规定应予的处罚,泰国于1997年修订了《护士法》。英国在1979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法》,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也都以法律的形式建立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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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建立《护士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我国《护士法》却迟迟未纳入立法规划,原因何在?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周燕告诉《中国医院院长》,这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忽视和偏见有关。
“不少人认为护理人员不过是医生的从属,一直以‘立法机会尚不成熟’之类的借口拖延《护士法》的出台。”周燕坦言,我国护理立法长期滞后于医疗立法。1998年3月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它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医师执业的法律。而对于面对同样职业风险的护士的相关法律制定不论在法律层次还是在涉及内容上都不及《执业医师法》。例如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仅仅为部门规章制度,而《护士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且《护士法》自1985年开始酝酿起草,至今尚未出台。
立法保障护士权益
在周燕看来,如果要制定《护士法》,可以综合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多方面加以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确保具有可操作性,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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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护士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讲清楚护理工作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地位,讲清楚护士也是医疗卫生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维护权益。要充分表达护士应有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劳动、接受教育等各种权益。规定侵犯护士权益的法制惩处条款。再次,建立标准。包括护士的从业准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专业技术操作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让护理人员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提高,在承担社会责任中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规范行动。着重思想自律,而不是单靠制度的机械约束。要继承护理工作的光荣传统,倡导南丁格尔精神,发扬白求恩精神,也就是要建设“护理文化”,用文化引导和规范行动。除了制定和出台《护士法》以外,周燕还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助产士法》《保健士法》《公共卫生护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葆华则建议在立法时,需要充分听取广大护士的意见,切实了解护士的诉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护士法》要明确护士在其人身、人格受到伤害后如何得到保护,这也是《护士条例》所欠缺的。同时更需要关注护理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独立性,考虑护士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如执业范围的界定和权益的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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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护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医院管理者和卫生主管部门也应该对护士群体予以关注,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周燕表示,医院管理者要积极改善护士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充分尊重和考虑护士提出的各方面诉求和建议,建立多渠道、多角度的反馈机制,如建立护士工作委员会、护士之家等。同时,充分维护护士的权利,合理提高护士的薪酬待遇、明确护士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其参加专业培训的权利,以切实维护护士权益。此外,在护患关系紧张、护理人员短缺的形势下,社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护理工作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宣传和指导,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努力营造和谐护患关系,树立良好的护理专业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把护士作为长远的职业生涯发展。李葆华也表示,作为医院管理者,应该合理配置护士资源,保证护士人力资源配置满足临床需要。同时,进行临床工作内容梳理,通过增加护理员来完成非专业性工作,既能减轻护士工作量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工作压力,也可以降低医院的人力成本。, 百拇医药(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