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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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在全国首次规范了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
根据《指南》,今后,公立医院可依规将品牌、商标协议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但公立医院收益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不得私分。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雷海潮介绍,将优先鼓励社会资本在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与政府办公立医院展开特许经营。
《指南》主要内容
◎ 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合作医疗机构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为15年。
◎ 优先鼓励社会资本在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稀缺的专科领域,与公立医院展开特许经营合作。
◎ 开展特许经营的公立医院应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以及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
◎ 社会合作办医机构须取得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和授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实力,以及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并在行业内信誉、诚信良好。
◎ 特许经营的收益包括品牌费和管理费两部分。品牌费是指医疗机构因使用品牌而向公立医院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管理费则是由于医疗机构经营收益增加、专业领域影响提升等,根据协议约定向公立医院缴纳的费用,具体额度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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