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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77329
最高法规范医疗损害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18年3月16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8年第3期
条文,鉴定人,病历,划出条文重点,解读条文焦点
     文/本刊记者 郭潇雅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法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较平稳。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亟须统一裁判尺度。

    鉴于此,最高法从2011年开始起草《解释》,历时6年多,前后修改20余稿,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最终于2017年3月27日,在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划出条文重点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院长助理王岳教授曾参加过《解释》编写的相关研讨会,对该《解释》的各项条文研究颇深,他在接受《中国医院院长》采访时,为医院管理者划出了条文中的重点。

    《解释》第五条指出:“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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