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迎来再分配
患方,医方,司法解释,以往跷跷板式举证责任分配,医方将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文/刘晔司法解释重新划分举证责任,或间接影响医患关系和医疗规范。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下,对于医疗损失案件,有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医疗损害案件的牛鼻子在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历来最受医患双方诟病。
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打破了以往16年间举证责任跷跷板式的变化,重塑了平衡科学的举证规定。
以往跷跷板式举证责任分配
历史是现实的根源,今天来自昨天。了解以往举证责任的形式更利于我们看清当下与未来。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堪称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宪法性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恰好也颁布于2002年,是年9月1日施行。
自此,在中国医务工作者心里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即医生在医疗诉讼中是举证倒置的,如果医生不能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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