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泄露患者信息侵权行为之规避对策
总则,病历,医务人员,患者个人信息保护之立法现状,《侵权责任编》患者信息保护条款解读,医务工作中常见的泄露患者信息行为类型,规避患者信息泄露之对策建议
文/邓勇 生杰元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避免因信息泄露陷入纠纷,进而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
近年来,因病历资料等个人就诊信息被泄露而引发的医患矛盾不在少数,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法学理论界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目前,适逢民法典编纂,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得到立法者关注。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该《草案》首次对患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予以回应,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个人信息保护之立法现状
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民事立法鲜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多情况下,个人信息被视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通过隐私权的形式予以保护。在医疗卫生领域,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患者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格外关照。例如,《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虽然现行立法对患者隐私予以重视,但隐私毕竟不同于个人信息。从内容上看,个人隐私强调“私密性”,包括对个人私密信息、活动和场所的秘密保护,而个人信息则强调“识别性”,其不仅包括个人私密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个人识别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从价值理念上看,隐私权体现在对个人尊严的保护,而个人信息则偏向于对个人生活安宁的尊重。通过以上解释,不难看出,隐私与个人信息存有交集。相较于隐私,个人信息涵盖范围更加广泛,以隐私权形式对其进行保护存在明显的保护不足。
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逐步有了法律依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变动标志着,个人信息获得了刑法层面的保护。此后,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经表决通过。针对日常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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