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出生之诉的判决倾向
财产损失,损害赔偿,医务人员,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判定,要件一: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要件二:损害事实的发生,要件三:违法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件四:医务人员具有过错行为,损害赔偿的判决倾向,财产损失补偿,精神损失补偿
文/张萌 孔英通过分析38个判例,梳理出我国不当出生之诉的过失认定和损害赔偿的判决倾向。
“不当出生”最初来自于美国侵权法“wrongful birth”的概念,指由于医生的过失未能在产前检查中发现胎儿的缺陷,或未对父母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残障孩子的出生,由残障孩子的父母作为原告请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医生尽到义务,也不能改变孕妇产下残障孩子的可能性。孩子的残障并不由医生造成,医生只是未能发现本该诊断出的胎儿的先天缺陷,或疏于告知。
目前,我国对于不当出生诉讼仍存在着诸多法律与伦理层面的争议,在损害赔偿实现上也尚未形成统一。本文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构成要件和相关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通过分析38个判例,梳理我国不当出生之诉的过失认定和损害赔偿的判决倾向。
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判定
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构成侵权的四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衡量标准。
要件一: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
对于医疗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只能够提起违约诉讼。对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且要取得书面同意。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履行了注意义务,而患者行为又受到损害,则医疗机构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方违反注意义务,都构成过失。其中《侵权责任法》第55条、57条、60条第三款等规定了不当出生之诉的注意义务。
要件二: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事实指因他人的准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且该不利后果受侵权法认可,则受害人一方可就该不利结果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救济。损害事实往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损害是侵犯了合法的民事权益,一般表现为财产的减少、精神的痛苦,等等。第二,不利后果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被救济的可能性。第三,损害后果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即真实发生且能够计算。对于损害的认定,也是侵权责任法关注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对于不当出生权利的侵犯,往往集中于知情选择权、优生优育权、差额说。
一是知情选择权。在实务中,不当出生案件的判决往往基于对残障儿童父母知情选择权的侵犯。由于医生的过失而使得残障孩子出生,如有医生在产检过程中发现了胎儿的先天缺陷,并告知父母,那么父母则可以选择终止妊娠而防止残障孩子的出生。因此,不当出生案件侵害了父母的知情选择权。
二是优生优育权。学者往往认为优生优育权是对生育权责利的延伸,因孕前检查的目的即为提高整个社会的生育质量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981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