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改应导入健康权三维理论
良法,和善,健康权三维理论概要,为何要导入,如何导入
文/黄清华医改,就其本质,是一个政治经济学问题,需要通过政治经济联动的方式,将适宜医疗权、医疗救济权、知情同意权、健康决策参与权等健康权固有的各种权利要素,落实于中国卫生健康体系。
新医改十年为什么会对普通患者群体利益博弈能力最弱的情况视而不见?这种“奇怪”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涉及思想理论、体制机制、立场和方法等方面。这就为导入健康权三维理论以深化医改提供了内在要求。
健康权三维理论概要
健康权三维理论是关于中国卫生健康体系如何践行良法善治的理论。该理论发轫于2000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General Comment No.14)——“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水准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这一关于健康权的权威性解释文献,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缩写ICESCR)第12条第1款关于最高能达到的健康水准的规定,以及第2条第1款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可获得的卫生健康资源的规定,明确指出:“健康是一项为行使其他人权必不可少的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健康最高可达到的水准,以利于实现有尊严的生活。”该意见进而以五部分共计65段,分别从健康权规范内容(第一部分)、缔约国的义务(第二部分)、违反行为或事例(第三部分)、国家层面的贯彻执行(第四部分)和缔约国以外的其他行为者的义务(第五部分)作了全面阐述。
这些阐述的核心议题,于国家而言,是“为实现人人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水准,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资源,并提供一种符合良法标准和善治要求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综合《第14号一般性意见》的观点,“不仅应当包括社会保障、商业保险、民事赔偿和行政保护等方面,也应当包括健康民主制度上的安排,赋予城乡居民享有与健康相关广泛而切实的政治权利。例如,健康决策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可对抗健康权享有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和歧视待遇。”正如《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11段所言,健康权,“作为一项内容广泛的权利,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而且也包括决定健康的基本因素……一个更重要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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