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十大亮点
疗护,新法,安宁,亮点1健康入万策,将公民健康指标改善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亮点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各司其职,终结三级医院虹吸现象,亮点3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多举措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亮
文/王岳 吴焱斌《基本卫促法》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对其深度解读、解释性诠释,对理解新法有事半功倍的意义。
2020年6月1日起,于2019年12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卫促法》)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基本卫促法》一方面统领现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促使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另一方面,作为公民健康权的宣言书,建构起落实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的制度性保障。
《基本卫促法》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对上,承接了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负有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的宪法性义务和第45条赋予公民享有患疾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性权利;对下,统领了《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
本文选取《基本卫促法》中的十大亮点来进行解释性诠释,以期助力读者走进这部新法,从而见微知著。
亮点1 健康入万策,将公民健康指标改善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健康入万策”的理念,源于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8月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内容。其后,同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健康入万策”不仅是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的制定过程,更是将公民的健康改善情况纳入政府责任考核。其中,将公民健康改善纳入政府责任考核,是法定化政府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使之成为政府的一种刚性职责。
虽然政府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义务是一种刚性责任,但是须特别注意:《基本卫促法》第4条所表述的“尊重”“保护”到底是仅要求政府消极地不减损公民之健康,还是也要求政府积极地实现公民之健康,仅通过文义解释并不能解上述之疑惑。另外,《基本卫促法》中的健康权概念具有宪法意义上的社会权属性,其有别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健康权。因为《民法典》中健康权是有私权之属性而无社会权之属性,并且私权之属性的健康权较之社会权之属性的健康权而言,更具消极权利之意味。
亮点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各司其职,终结三级医院虹吸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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