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险试点地区待遇保障政策比较分析
定额,关于保障对象,关于护理内容,保障标准与支付方式
文/蔡海清长护险试点地区政策碎片化问题渐渐显现,如果现在不未雨绸缪,将会增加未来制度统一的整合成本。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以202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全国总人口1443497378人,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13.5%;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这标志着我国不仅正在向深度老龄化社会迈进,而且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
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因衰老、疾病或伤残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数量将不断增加,而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的客观现实又决定了单纯依靠家庭成员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照护已经不可能,长期护理的社会化需求将越来越迫切。
2016年,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在河北省承德市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扩大长护险试点指导意见》),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
试点范围的扩大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但另一方面,政策碎片化问题也渐渐显现,如果现在不未雨绸缪,将会增加未来制度统一的整合成本。
待遇保障政策是长护险制度的重点,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各试点地区待遇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按照最大公约数原则,提出政策整合建议。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因衰老、疾病或伤残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数量将不断增加,长期护理的社会化需求将越来越迫切。
关于保障对象
2016年,人社部在《长护险试点指导意见》中规定,长护险的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在《扩大长护险试点指导意见》中则进一步明确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执行过程中,试点地区的政策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长期失能的时间界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155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