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出生”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医方,先天性,损害赔偿,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判定,被告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判断,损害事实的发生,医方存在过失,医方常见抗辩事由,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的观点,适当的救济制度
文/邓勇 郭庆基于全国2019—2021年相关案件统计分析,对医疗机构处理同类事件提供合理思路和有效启示。
随着社会生育理念多元化的发展、优生优育观念的倡导、生殖医学的发展,人们更加重视产前检查活动,希望能够诞育出健康的孩子,由此催生了新的诉讼类型。“不当出生”之诉,是指在孕妇妊娠期间,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方”)在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过程中的过失,未能够检测出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或是虽然检测出但未能够全面告知相关情况,先天性缺陷婴儿的父母因此向医方提出的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生育权存在私法权利与宪法权利交织不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的问题,“不当出生”之诉也牵扯出伦理和社会问题。
笔者对近3年不当出生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析,以期能够了解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全国2019—2021年涉及“不当出生”的69件裁判文书的系统整理,逐一筛选出共计符合研究方向的裁判文书59份。其中,59份裁判文书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被驳回有7件,大部分案件法院或多或少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在判决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最高赔偿了2434672.46元,最低赔偿了625.76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5点(见图1),笔者希望结合案例和法理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得到处理此类案件的合理思路和有效启示,更好保障“不当出生”诉讼中孩子和父母的合法权益。
图1 不当出生之诉的争议焦点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判定
在理论学说上,“不当出生”案件根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细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为“不当出生”之诉,即医方在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过程中出现过失,而未能够检测出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或者是虽然检测出来但是未能够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先天性缺陷孩子的父母由此向医方提出的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另一种被称作“不当生命”之诉,即发生上诉情况后,子女就其遭受的先天性缺陷向医方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要求医方承担因残疾出生而遭受痛苦的赔偿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原告的身份不一样,“不当出生”之诉的原告是先天性缺陷子女的父母,而“不当生命”之诉的原告则是先天性缺陷的子女本身。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医方在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的过错而导致先天性缺陷孩子出生,因而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笔者通过对近3年相关案例的收集整理得出(见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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