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共体总额付费不能一包了之
县域,基金,准确把握医共体的内涵,医共体总额付费的问题,医共体医保支付改革建议
文/蔡海清医保支付方式必须顺应医改要求,作出适应性改革,从而促进医共体建设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基层医疗机构由于人才缺乏导致其医疗服务供给难以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而二、三级医院由于其自身所拥有的医疗资源有限而无法有效扩大其医疗服务的辐射能力,因此客观上需要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整合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推动分级诊疗制度构建,提升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
为此,2017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分区域、分层次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并按照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联系紧密程度的不同划分为4种模式。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在城市主要组建医疗集团,在县域主要组建医疗共同体。由此可见,建立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在内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共体”)是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工作重点。
医保支付方式作为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杠杆,在医共体建设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由于医共体具有纵向合作、责权利一体的特征,客观上需要医保支付方式对此作出适应性改革。因此,探讨建立符合医共体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就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准确把握医共体的内涵
《指导意见》分别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分别作出了规定。城市医疗集团,就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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