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权利归谁所有?
所有权,医务人员,权利的多种形态,国内相关学说,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
文|邓勇 林俊英 刘开莹病历资料的权利并不集中在某一主体,而是多主体都有可能享有,即所有权散落于多个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诉讼主张、进行诉讼抗辩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重要材料,其权利的归属不仅牵涉到诉讼程序问题,也会影响到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关于病历资料的各项权利中,所有权无疑是最基础、也最重要的一项。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文件只对病历的保管、复印等权利进行规定,对于病历所有权的归属,目前在法律层面并无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诉讼主张、进行诉讼抗辩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重要材料。
权利的多种形态
病历资料的权利并不集中于某一主体,而是多主体都有可能享有,即所有权散落于多个主体,其内容从不同的思考角度会呈现不同的样态,因而具有不同的分类。从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多种权利;从主体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医方权利、患方权利、其他法定主体权利;从病历的组成部分可以分为载体与信息;从病历资料的具体行为可以分为保管权、知情权、隐私权、著作权等。下文以第四种分类方式展开论述。
保管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所有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有观点认为,除门(急)诊病历外,住院病历的所有权属于医院,即医院对于住院病历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有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承担收集、保管病历的义务,同时享有合理利用病历的权利。但必须看到,医院在整个与病历有关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是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而并非所有权人。而作为病人,同样享有对病历的用益权,如将其作为再次入院时诊疗的参考、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等,而且,对于此用益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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