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周折出台的日本《健康保险法》
福祉,劳动者,《健康保险法》立法目的,《健康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健康保险法》内容概要
文|袁畅 吕光日本1922 年《健康保险法》的出台,至今仍然是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理念之一和法律渊源。
日本是较早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全民覆盖的发达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开始建立起了全民医保制度。不过,研究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不得不提及该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律——《健康保险法》。
正如前文所述,日本“健康保险”的法制化,始于健全面向产业劳动者的扶助和补偿。究其“立法”过程,则受到了“西风东渐”后日本社会对于“劳动保险”“健康保险”的研究不断深入的影响。1887年9月14日,日本的《时事新报》评论文章呼吁劳动工会、社会互助团体加强对国民医疗负担的一般性扶助、救助,在这篇文章中,首次提出“健康保险”一词。
1921年8月,日本政府的农工商省主持制定的《劳动保险法案要纲》(以下简称《要纲》)草案完成,并于1922年3月正式在当时议会会议上提出,经两周左右时间的审议获得通过,并最终将法案定名为《健康保险法》。尽管《健康保险法》并非“社会福祉”或曰“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律,但其“健康保护”的立法目的和“保险制度”的初设至今在一部分学者看来,是日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开端。
图1 《健康保险法》立法目的
本文主要从日本《健康保险法》立法目的、内容概要、特征及其局限性等方面进行逐一论述,探讨《健康保险法》对于日本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历史意义。
《健康保险法》立法目的
根据《要纲》,其立法目的为增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资双方的圆满协调,产业发展的健全。《健康保险法》肯定《要纲》的上述提法,将立法目的,或曰立法宗旨,描述为“为提高劳动生产力,促进产业发展并消除劳动者的生活不安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上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前史时期,《健康保险法》的推出是为了产业经济发展服务。从立法机构上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明治以来日本有关医疗健康诸政策都由内务省提出,而1922年《健康保险法》的立法则由农工商省负责。
以产业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造就了日本社会保障体制的“先天不足”。首先,政府从立法初衷上并未从全民福祉出发。这与当时历史条件、社会发展背景、发展理念相关,但站在“产业经济发展”的立场上,则使得保险的受众范围受限,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产业劳动者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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