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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39450
谈医疗机构不凭处方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http://www.100md.com 2010年3月15日 《中国当代医药》 2010年第8期
     [摘要] 医疗机构未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或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药品经营、使用秩序,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都应在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以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

    [关键词]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中图分类号] R4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3(b)-12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但药品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常常发现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及医疗点、门诊部、村卫生室、医务室、诊所)不凭医师处方、只凭“销售清单”或“笔记本”登记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因《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药品执法人员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意见迥异:有的认为可按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法查处;有的认为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查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来正确判定履职查处的执行部门及监管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否则有医疗机构借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量购进药品从事违法销售的行为得不到遏止,势必冲击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1 违法事实

    1.1 情形一

    确系就诊患者,经过医师诊疗,但医师未开据用药处方,未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调配治疗用药品。

    1.2 情形二

    不是找医师求诊的患者,直接去药房购买药品,药房登记药品名称、数量、销售金额,收下货款后发药。即不是本医疗机构就诊者,类同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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