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程新标准行产钳助产对母婴结局的影响
1.2方法参考组用旧产程标准“参考2003年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49号指南[3]”,第二产程<2 h。产科医生、助产士与产妇、家属沟通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观察无阴道分娩禁忌、胎先露达坐骨棘下3 cm且胎头无严重变形者,可优先用产钳助产。观察组采用产程新标准“参考2014年中华医学会提出《新产程标准及处理的专家共识》”,第二产程≥2 h,以宫口扩张6 cm为活跃期标志,可产钳助产。其标准为“4-3-3-2”标准,即采用分娩镇痛(硬脊膜外阻滞)初产妇4 h、经产妇3 h,未行分娩镇痛初产妇3 h、经产妇2 h。
助产士同时将替代治疗方案即急诊剖宫产术及风险、注意事项告知产妇、家属,家属签字同意后,实施产钳助产。具体方法:为低位产钳或出口产钳,并用Simpson产钳助产法,按照《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4]相关流程、要求操作。
1.3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①记录两组中转剖宫产率;②记录产后产妇不良结局: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宫颈撕裂、肩难产、阴道裂伤、会阴切口愈合不良等;③记录新生儿不良结局:新生儿窒息、宫内窘迫、新生儿肺炎、产伤、高胆红素血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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