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内涵探析(2)
2.3 特殊的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医疗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医患两个群体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双方的行为都应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和义务。由于医生具备高度专业化的医学知识,患者对医学知识的认知程度较低,两者差距较大,因此医生在临床实践行为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由于这种特殊性,学术界对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提出了“医疗行为行政关系说”,认为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与民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相违背,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卫生行政法规,应将其定位为行政关系[6];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医疗过程中不能因为患者处于被动地位就人为患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7],患者有治愈疾病的需求,医生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医疗技术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同时患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个过程的完成建立在双方充分交流、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提出“医疗行为民事法律关系说”,认为医患关系符合民事法律的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等特征,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8];第三种观点提出“医疗行为独立法律关系说”,认为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的主导与接受地位使得双方不具备平等的特征,由于我国的医疗收费是由国家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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