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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25744
论医疗过错的认定(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3期
     3.3组织性过错的判断标准:医方作为医疗活动的组织者,启动了一种危险状态,并在某种意义上最有能力控制该危险,因此应负担一般交易安全注意义务。医方对患者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和人员资质保证义务,应按照一般合理人标准判断。④医疗机构的组织性过错,主要体现在医疗产品导致的损害责任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具有其特殊性,不仅是医疗损害也是产品损害,对于患者的产品损害应采用何种标准认定,学界还有争议,笔者认为,在认定医疗产品的损害时,应采用无过错责任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上,可以看出立法上偏向于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医方的责任。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考虑的患者在产品损害方面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如此一来,在医疗产品损害中认定医疗过错相对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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