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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11703
徘徊在医德和责任之间的医生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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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病人生命和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之间,作为一名医生,我宁愿选择病人的生命”——笔者手记

    案情:一孕妇,临产,需紧急手术,经正规检查后可能导致病人生命危险,未检查即手术,母子得救,后病人起诉,经鉴定医院因没检查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一审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改判医院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当听到这个案件时,笔者认为,医院怎么可能会承担责任呢,如果此种情况下还让医院承担责任,无疑是法院在通过公权力来扼杀医院及医生救死扶伤的基本宗旨。就此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浅薄的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看。该案中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看,医院不应当因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在该案中医院的过错并非不可原谅,其之所以会出现该过错在于原告的病情已经不允许医院向对一般病人一样经过将近2个小时的检查才能手术,如果医生按照诊疗常规程序检查,此时病人生命时刻处于危险之中,难道真的希望医院和医生这么机械的不分情况,为了能够符合医疗常规而置病人生命于不顾吗,其难道为了保护原告更大的法益而因为仅小的过错就不能得到原谅吗?如果该案中,医院不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让其承担一定责任到是有情可原,我们不能因为医院是单位就想当然的认为其应当多承担责任。应当依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性来做出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裁决。

    从医学常识看。该案中原告的病情经鉴定,专家意见也明确如果不立即抢救原告,原告很可能有生命危险,如果按照正常的医疗程序需要对原告进行2个小时的检查,也许原告检查报告尚未出来其生命就已经终结。一个医生凭着自己对病人病情的判断立即进行手术,抢救生命,符合医疗常识。

    从社会效果看。从该案看中级人民院的判决其是保护了原告的权益,但是该案中却暴露了另外一个问题,医生、医院的权利又当如何保护。如果每来一位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医院都按照常规对其检查,也许抢救病人生命的黄金时间就已错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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