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风险与防范(1)
在社会公众对依法行政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依法行政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日臻深入扩展、行政机关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不断增长的状况下,如何有效防范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已成为新形势下必须严肃重新审视的重要问题。1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涵与表现
行政政执法风险应当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由此给执政党和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1]。据此,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可理解为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上述一系列风险。
可将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进行大致的归纳:按被追责的类型可分为行政风险、刑事风险、经济赔偿风险等;按影响的对象分为单位风险和个人风险,甚至可以将公信力降低风险也归入其中。
2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成因
(1)法律法规标准的部分滞后及不完善性。由于卫生活动(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新生事物或现象不断出现,导致卫生行政执法存在对调控盲区,执法的准确性难以把握,执法风险由此而生。 例如,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了7类28种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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