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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2717
耳损伤47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分析(1)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6期
     【摘 要】目的:对于47例耳损伤鉴定检材资料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评定),并对有关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方法:选择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个案鉴定检材资料,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结果:出现耳廓损伤的10例,外伤性鼓膜穿孔的19例,感音性耳聋的8例,神经性耳聋的6例,混合性耳聋的4例。除3例无法进行鉴定外,剩余44例中轻微伤11例,轻伤29例,重伤4例。结论:司法鉴定人在进行耳损伤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是依据伤病患者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进行的,如果涉及容貌毁损或听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则主要依据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当伤病患者经过治疗终结仍然遗留残疾的,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也是主要依据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关键词】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伤残程度

    耳损伤在日常生活中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损伤疾病,是司法鉴定中比较常见的损伤,但该类疾病通过治疗后还是有可能会遗留下比较严重的后遗症,耳除了具有听觉功能外,还有保持容貌完整性的作用,因此耳损伤对伤者可能造成容貌损害的同时还会出现听觉和平衡功能障碍等[1][8],其中的听觉损害原因和损害程度的客观判定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重点和难点。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鉴定人在临床司法鉴定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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