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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2724
和谐视野下的检察官思维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6期
     一、检察办案中的法律思维

    1、法律思维的概念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检察官是进攻性的法律思维,列举大量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检察官的法律思维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要求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合法性要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中立、平等办案。

    笔者认为,检察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可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是对案件涉及之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的思维。首先,检察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法律规定现状如何;其次,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能造成哪些影响;第三,随着程序的进行、案件事实的不断明确化,检察官的个案法律思维也要与案件的进程、逐步查清的法律事实形成互动;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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