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再研究(2)
(四)《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形,有利于医疗机构强化医疗行政管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行为如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都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样,就会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给予强大的法律警示,进而推动医疗机构强化医疗行政管理,减少因医疗管理缺失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发生,充分体现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三、尚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适用理解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作为医疗损害责任专章的首条规定,在整个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中无疑处于核心的地位。但是,虽然立法原意已明确了“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由于《证据规定》等的影响,导致实践中在对第五十四条的适用理解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是极为不利的。比如笔者在承办原告李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之父因冠心病(下壁心肌梗死)突发而入被告医院就诊,当日行急诊PCI支架置入术,19时48分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保留临时起搏器)回病房,20时13分突然出现呼吸减慢,经抢救无效后于21时13分临床死亡,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随后,原告以患者当天在治疗中死亡、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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