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因而由“不当出生”产生的医疗纠纷也不断增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却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文章通过对“不当出生”概念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不当出生”的可诉性、“不当出生”案件的诉讼主体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以期完善“不当出生”法律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立法完善
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和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人可以借助先进的医学知识以及医疗措施来防止或中止生育具有先天缺陷的婴儿,这是科学带来的又一福祉。然而随之产生了又一新的法律问题——“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即由于医方的过失。未能诊断或及时告知胎儿的异常症状,从而使父母丧失了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不该出生的婴儿出生:在这种情形下,非计划或非期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可以向医方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医方也相应地承担了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法律风险。
一、“不当出生”及其损害赔偿的概念界定
“不当出生”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提出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是学者们对英文“improperbirth”的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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