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核心难点的解决对策探讨(2)
这里的“中间”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物价局以及主要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药品招标组和药品经销商。食药监局要严格控制药企以改头换面的形式推出所谓的“新产品”并进行高价申报的情况,应当对那些质量和疗效无实质性改变的药品(单纯的名称更改、剂量调整、包装改变以及非重要组分的增减等)不予批准;在药企进行新产品申报时,应当对其组方和用量进行审查,严禁以扩大用量、增加组成成分等方式增大成本基数。物价部门需要熟悉药品的生产过程、配方以及原材料的价格,核实直接材料成本,严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中间间接费用,堵住药企准备用于商业贿赂的预留费用源头。对于药品招标组,笔者认为已无必要存在,只要食药监局严格控制好上市药品的质量、所有药企可以自由竞争、消费者可以自由挑选药品,就无需再组织所谓的评审组去评定所谓的性价比和疗效——招投标的存在会带来商业贿赂和暗箱操作的风险。药品经销商具有区域垄断性质,对推高药价和商业贿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费用支出非常隐蔽。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结合药企的支出和药品经销商的所得进行严格审查,追究不当开支下所隐藏的偷税、商业贿赂等方面的经济和刑事责任。(三)过渡期间医院自营药品的原则
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医、药分离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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