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3)
2.立法主导原则。国内外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要有立法主导和政府主导两种模式。所谓“立法主导模式”是指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投保义务,规定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购买医疗损害责任保险,从而使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成为法定保险。美国是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由于美国大多数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院给医生经济方面的担保相对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生本人所面临的赔付压力通常要比我国医生面临的赔付压力大得多。因此,在执业过程中医生必须具有高度的自保意识,参加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正是其实现自保的重要途径。“政府主导模式”又称“行政推动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损害责任保险,但保险费的交纳,可以完全由政府承担或政府协助,从而以行政力量强行推动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发展。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即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笔者认为,通过立法方式推动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将购买医疗损害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促使医疗机构积极投保,进而将自愿投保行为转变为强制投保行为,从而避免行政推动模式下可能出现的弊端。
(二)从公益性出发大力发展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医疗风险较大、医疗损害普遍、医疗纠纷频发、医疗机构赔偿责任较重决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必须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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