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特殊干预权的保障与完善:以“好撒玛利亚人法”为视角(2)
2.医师特殊干预权的适用情况。
医师特殊干预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病人缺乏理智的决定、而其拒绝治疗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二是在讲真话会给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病人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因而不得不隐瞒真相的情况下;三是在面对丧失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急危病人、而又联系不上病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四是在为了他人、社会利益免受伤害,而决定对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对少数精神病人实施约束的情况下。
(二)我国医师特殊干预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师特殊干预权予以明示,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而对相关内容有所涉及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
1.《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执业医师法》首次将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明确化,但是针对医师权利的规定主要限于医师相对于医疗行政机构的权利,而医师相对于患者的权利只有一条(该法第二十一条的一、三款)——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关于医师特殊干预权只是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中作出了“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规定。虽然医师承担紧急救治的法定义务符合相关要求,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清楚界定“特殊干预权”的内涵与外延,也未赋予医师明确的职权及免责条款,以致出现患者或其关系人拒绝救治时,医师无论在医学实践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均无从行使特殊干预权。
2.《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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