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假劣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1)
论生产、销售假劣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药品犯罪,明知,犯罪故意
摘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药品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近些年类似于“毒胶囊”等涉药品安全的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对药品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判断往往决定着对行为人最终的定罪量刑。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实践中,要对这种心理状态进行判定十分困难。文章主要结合《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相关规定,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两罪名的犯罪主观方面判定提出一些观点。关键词:药品犯罪;明知;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一种特殊产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但近些年药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如“齐二药事件”,齐二药厂的相关人员疏于遵从制药企业要求,在相关岗位的人员安排上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医药企业犯罪的出现;大连金港安迪狂犬疫苗事件中,企业为追求利益向疫苗中添加非法物质。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反映出现阶段医药企业涉药犯罪隐患较大,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药品是直接用于治疗人类疾病的,一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药品牟取非法利益,将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定后对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地提高,突出体现在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两个罪名上。本文主要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的判断提出一些拙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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