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1)
摘要:尽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近年来频发,但因我国至今仍无专门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立法,致使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较好保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由国外药品大量进口而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在所难免;依据冲突规范,由药品进口而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我国公民却将因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而难以获得赔偿。鉴此,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已刻不容缓。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认定;归责原则
据世界卫生组织评估,中国每年约50.00万住院病人中至少有250万人f5%)是因药品不良反应而住院,其中50万人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每年约有19万人死于药品不良反应,此类病患所增加的医药费达40亿元。目前,因我国至今仍无药品不良反应救济立法,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由国外药品大量进口而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在所难免,而依据冲突规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我国公民将因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获得赔偿。鉴此。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药品不良反应”概念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ADR”)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人接受正常剂量的药物时出现的任何有害的和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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