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纠纷防治中的政府责任(2)
因此,应明晰各级政府的责任,完善各级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和分担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医疗卫生资源补偿机制,保障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医疗资源共享平台,合理整合现有医疗资源,积极促进我国医疗卫生发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二)提高政府自身和法律的公信力
建立科学的社会建设管理体系,从政府角度讲,应首先从提高政府自身和法律的公信力着手。政府和法律的公信力提高,有利于社会大众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严格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从而使医患双方在合法的轨道上寻求利益的均衡,并最终达到科学理性地预防和调处医疗纠纷的目的。
要实现这一责任,首先,政府应依法行政。政府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和强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变现有的为了“维稳”就拿钱买“稳定”的现象,更不能以是否“稳定”来考核和判定干部政绩:否则,“闹而优则获”的情况将会继续频频发生,“医闹”职业人将继续存在,最后出现“闹者越闹越大,不闹者也想闹”的局面。其次,政府应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政府应不干涉司法审判及执行活动,保证司法独立;应大力宣传法治思想,把那些“通关节”“拿钱摆平”的所谓“潜规则”拉回到只有依法依规才能解决问题的正确理念上来,培养、提高民众法治意识,引导公众形成“说理找法院”的理念。
(三)积极有为地保障制度供给
制度供给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医药卫生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这为保障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医药卫生立法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理念上不够明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不能得以完全实现;现有法律不能满足现实社会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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