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 2014年第1期
编号:12575074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1期
     当前法学教育者可以在网络上、书本里发现很多法学案例,但这些案例质量不高,大多不能作为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来使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者从事案例教学的时间较短,在短期内没有积累足够多的典型案例,也没有与法院建立一种判例共享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从法院发现典型案例。案例要么是由学者杜撰出来,要么就是学者把复杂的真实案例简化,案例随意性强且比较简单,根据案情就能得出结论,缺少了严密的推理过程,不能够起到锻炼学生法律思维的作用。

    (三)师资力量的匮乏

    从事案例教学法的教师需要具备极强的实践能力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教师不断地向学生发问,通过发问引导学生从案例中推导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发展的轨迹,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对案例的选取、问题的设置、学生能动性的发挥及最后的点评等都要有充足的经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但相应的师资却达不到实施案例教学的要求。很多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缺乏认识和研究,对法律实务缺少实战经验。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直接用案例教学法授课,将会很难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从而不能达到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推理能力的目的。

    (四)学生激励机制的缺乏

    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成绩的评定标准是多方面的,既要对学生的课堂讨论表现评定成绩.又要对学生的期末考试评定成绩。课堂讨论既然要评定成绩就会激励学生在课前认真准备,在课堂上要有杰出的表现,课后认真总结课堂所学知识以期在今后的课堂上再创佳绩。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评定主要是通过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的,考试内容偏于理论知识,缺乏对实际案例操作能力的考查 ......
上一页1 2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27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