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起典型的养老院纠纷之法律思考(2)
案例七:2013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海伦市联合敬老院的住院处发生火灾,致11人死亡,其中包括纵火人、同为养老院院友的王贵。此外,养老院外的人到养老院行凶抢劫的意外事件现实中也曾发生过。
这类伤害案件要么发生在养老院的老人与老人之间,要么发生在养老院外之人与养老院的老人之间,属于侵权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对施暴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对施虐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在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并不是说养老院对于这类案件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院),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养老院发生的类似纠纷依照该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处理,即养老院对这一类案件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养老院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养老院案件的法律特征
(一)老人举证能力低
入住养老院的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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