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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62794
略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理念、原则及完善(3)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2期
     “森永毒奶粉事件”的处理过程提示我们,我国要处理好“大头娃娃”一类事件,在食品安全领域培育公正文化,应当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明确社会互助与救济原则,立法允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互助组织,将受害者及其亲属自发的维权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允许成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所有受害者予以终身照顾的法人财团,鼓励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抗争,从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

    (五)民主管理原则

    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提示我们,食品安全问题要实现善治,必须摒弃“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只属于政府,政府运用政治权力和权威对整个社会实行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的行政管理”这样一种传统观念,应尽快实现公共领域由传统行政监管型执法向公共治理型执法的转变。这是因为,传统的行政监管代表的只是政府意志,与公共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时并不一致。

    实现这种转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的制机制,尊重、实现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改变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的治理结构,重新定位政府食品安全职能,确保(重大)决策上对食品安全事务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治,即政府机构、民营机构和志愿性机构等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对食品安全事务进行共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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