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我国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
(四)商业医疗保险也无法帮助残疾人解除医疗困境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正逐步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商业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不同群体对医疗保险的不同需求。一方面,对于高收入人群,可以自愿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获得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另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对基本疗保险的补充,可以对超过基本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进行补偿,使人们可以得到第二次报销,减轻了高额医疗费负担,避免家庭陷入困境。但是,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医疗保障,其带有明显的赢利性,高额利润是它们所追求的。尽管现代企业开始踊跃承担社会责任,但也不能全指望商业医疗保险能承担扶助弱者的重任。就残疾人群体而言,商业保险市场针对残疾人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严重缺乏,一般健康、意外伤害等保险大多不接纳或附加诸多苛刻的承保条件,还需缴纳高额保费,这不仅影响残疾人多层次保险保障需求的有效满足,还会增加残疾人群体的经济负担。特别是贫困残疾人,高额的保费更是成为其加入商业保险的“拦路虎”。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为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来寻找另一突破口。
总之,在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都无法解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医疗困境。因此,有必要根据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建立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对其实施医疗救助。
二、建立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所面对的是残疾人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81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