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医患关系视角下的患者“知情不同意”(2)
(三)急危医疗模式下的患者知情不同意解决机制“急危医疗”是指患者的身体健康有急迫的重大危险,如果不及时诊治将会给患者带来严重危害以致危及到生命的医疗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鉴于目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而未对“紧急情况”作详细界定,本文认为即使不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当患者家属替代作出的拒绝决定与患者的最佳健康利益相冲突而有可能造成患者健康严重受损甚至有生命危险的后果、经充分告知后仍坚持拒绝治疗时,“医生的合理选择只能是从尊重和维护患者更根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出发,以更为根本的临床伦理原则(不伤害患者并且对患者最有利)去化解生命健康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在此前提下,医方如经过卫生主管部门或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即使是在违背患者家属意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治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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