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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4542
美国马萨诸塞州精神病患者非自愿治疗制度初探(1)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2期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美国马萨诸塞州精神病患者非自愿治疗制度及其发展启用标准和程序,评析该制度的不足及可供借鉴之处。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非自愿治疗;《精神卫生法》

    在美国,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治疗被称为“民事拘禁”(civil commitment)或“非自愿拘禁”(involun—tarily commitment),是指将未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监禁于精神卫生机构。作为“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民事拘禁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但美国并没有统一的民事拘禁法,其有关民事拘禁的法律均由各州自行制定,而各州有关精神病患者非自愿治疗的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就此而言,如要了解美国的非自愿治疗法律制度,除了需要关注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作出的重要判决之外,还需把握具有代表性的州的相关法律及判例。本文以美国马萨诸塞州的《精神卫生法》为例,对该州的民事拘禁制度予以介绍,以期从中管窥美国的非自愿治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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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马萨诸塞州民事拘禁制度的发展

    美国民事拘禁制度起源于殖民时代,其目的纯粹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其具体措施是将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病患者拘禁于特定设施之中,通常是监狱或济贫院。因此,在殖民地后期和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之初,监狱和济贫院内充斥着精神病患者。尽管当时就有法律规定可拘禁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患者,但此时还没有以治疗为目的的精神病医院等设施存在,对精神病患者的拘禁尚不能称为“强制治疗”。美国最早的精神病医院建立于18世纪末,而马萨诸塞州在19世纪30年代建立了美国最早的公立精神病医院,并开始引发将精神病患者从监狱转移至精神病医院之发展趋势。当时的非自愿拘禁程序十分简单和非正式,通常只需要一名或两名医生同意即可,“法律程序被视为毫无必要且不利于治疗。”

    19世纪,精神病院模式在马萨诸塞州和美国其他州迅速发展。到19世纪中期,这些机构规模越来越大,住院人数急剧增加,但精神病患者获得“治疗”的希望几乎不存在。由于多数精神卫生机构条件简陋,人满为患,住院精神病患者的境况极为恶劣,精神病医院几乎成为无限期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人体货仓”。因此,一些精神病患者的亲属开始控诉精神病医院的条件和患者在医院内所受到的非人道待遇;也有患者公开指控被家人和医生共谋投入精神病医院,其中最著名的当属E.P.W.Packard。Packard因与丈夫之间的宗教信仰分歧而被其丈夫送入精神病医院拘禁达3年之久。在出院之后,Packard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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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地区法院或未成年法庭决定入院。

    任何人都可向地区法院或未成年法庭申请拘禁那些被认为不予住院将具有造成严重损害可能性的人。如该人经听证程序而有充分证据表明非自愿拘禁具有“必要性或适当性”的,法院可授权警察逮捕该人。一旦被逮捕,该人将被送至法院或其他地方接受指定精神科医生或具有资质的心理医生的检查。如果经检查认定该人由于精神疾病不予住院将具有造成严重损害可能性的,法院可作出为期3天的拘禁决定。

    2.患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患者入院有权获得律师代理,精神卫生机构应通知公共律师服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PublicCounsel Services,简称“CPCS”)为其指定代理人。CPCS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为患者指定律师,律师应在被任命后1个工作日内会见患者,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 http://www.100md.com     3.短期拘禁的救济:紧急听证。

    对于短期拘禁,患者或其代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拘禁将导致入院程序的滥用或误用,可向地区法院申请紧急听证。除是应患者或代理人的申请外,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天或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举行听证。

    4.被短期拘禁者的出院程序。

    任何患者可在3天届满后随时出院,除非患者自愿继续住院、精神卫生机构的主管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地区法院或未成年法庭提出拘禁申请时,才可以继续拘禁该患者。此外,在为期3天的住院中,对于无须继续接受治疗的患者,主管可决定安排其出院。

    (二)长期拘禁

    长期拘禁适用于符合非自愿住院条件的精神病患者。长期拘禁由于需要较长时间限制和剥夺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经过法院的听证,在法院作出拘禁决定后,提出申请的精神卫生机构才可以非自愿拘禁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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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期拘禁的启动。

    精神卫生机构的主管认为患者不住院将因精神疾病而具有造成严重损害可能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精神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或未成年法庭申请拘禁,并将患者拘禁于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因存在以下情形时,可申请拘禁听证:其一,附条件自愿入院患者表示在期满后将出院,但精神卫生机构的主管认为应对其予以拘禁的,可在该患者入院治疗的3天期满前向地区法院提出拘禁申请;其二,对于为期3天的短期拘禁,精神卫生机构认为患者符合非自愿住院条件应接受住院治疗的;其三,拘禁超过6个月,需申请延期拘禁的。

    2.长期拘禁的听证程序。

    (1)举行听证的时限。

    法院收到拘禁申请后,应通知患者本人、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并告知举行听证的日期。除延期拘禁的听证、无受审能力被告和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的拘禁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举行听证外,其他任何人的拘禁听证应在收到申请后5天内举行,除非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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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举行听证的地点。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民事拘禁的听证可以在精神卫生机构内举行,也可以在法院举行。支持听证在精神卫生机构内举行的理由主要有二个:一是在医院听证能够“避免法庭的严肃性和正式性”,使患者对“法院恐怖环境”产生的焦虑和不信任降至最低,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消除法院听证可能给患者带来耻辱感和污名;二是降低听证的成本,在医院举行听证“避免了组织转移方面的问题,方便精神医生和医院职工出席听证”,避免了患者、医生及专家证人等出席听证的舟车劳顿。但反对者认为,医院听证除非保持司法仪式贯穿于听证的布置和实施,否则听证可能看上去与治疗场合相混淆;在医院听证中,代理人、律师、法官、证人和医院的各类人员围坐在医院的会议室,法庭的尊严几乎荡然无存,在此情形下,患者可能无法感受到司法的尊严和被认真对待;此外,尽管医院听证可以降低患者和医院方面的成本,但也不能忽视法院将整个法庭搬到医院开庭所增加的司法成本。尽管如此,从实践看,多数听证都是在精神卫生机构内举行,这几乎成为不成文的规则。, http://www.100md.com(陈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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