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 2014年第3期
编号:12574976
浅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基本原则(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3期
     此处的“异地”,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到异地申请鉴定,也指聘请异地的专家来本地进行鉴定。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鉴定组成员由当地卫生局下属的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鉴定组的专家与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者是师生关系,或者是同学关系,也有可能是同事关系或熟人关系,这极容易让患方产生鉴定结论不公平的想法(即使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合理的),从而导致重复鉴定,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鉴此,为了使鉴定结论更容易被接受,避免人情、行政等多方面的干预,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应坚持异地鉴定的原则(当事人书面约定本地鉴定的除外)。

    三、不公开原则

    所谓的“不公开”,是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不设旁听席,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整个过程不向新闻媒体开放,不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同时,参与此次纠纷调解的人员(包括医生、律师、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等)均有保密义务 ......
上一页1 2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57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