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性质(3)
综上可见,药品说明书是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之一,对医师用药有直接的指导作用。但从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看,药品说明书并不对医师的用药具有绝对的约束作用,也不是医师用药和开具处方的唯一依据,法律也未明确禁止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二)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性质
有关超说明书用药的争议焦点是该行为有无合法性,以及超说明书用药是否构成药物临床实验或实验性医疗行为?具体探讨如下:
1.超说明书用药的合法性。
如上所述,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如果超说明书用药符合现有诊疗规范、常规的,医师完全可以依据诊疗规范开具处方,此种情形下的超说明书用药并不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因此,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不应直接推定违法或当然构成违法、至少可理解为法律未予明确禁止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系合法行为,至少卫生行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持否定态度。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具体个案,采取合理的标准判断超说明书用药是否“正当”“合理”,在何种情形下应认定存在医疗过失,而非笼统、草率地作出超说明书用药违法或合法的结论。
2.超说明书用药是否构成药物临床实验或实验性医疗行为。
有论者认为超说明书用药涉嫌构成未经批准实施的药物临床实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判例认为标示外使用药品具有实验性治疗的性质,医师如未告知此性质,应认定有过失。因此,有论者认为医师标示外使用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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