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性质(4)
(二)超说明书用药的医疗过失侵权用药系疾病诊断、治疗的重要方式,应属医疗行为的组成部分。用药不当导致患者损害的,当然可认为医师的诊疗存在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超说明书用药之场合,关键问题是超说明书用药行为本身是否为注意义务之违反而构成过失?如果不是,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该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说明书固然对医师的用药具有直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且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开具处方和使用药品。但是,对医生用药过失的认定,并不必然以其用药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为绝对判断标准。一方面注意义务违反与否应以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常规为准,而药品说明书本身并不当然构成诊疗规范;另一方面,要求医师必须依据药品说明书开具处方,不但剥夺医师用药裁量权,也使患者失去超说明书用药所可能带来的治疗利益。换言之,医师用药过失的判断标准并不以说明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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