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院前医疗急救的国家层面立法(2)
(三)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已立法,有借鉴对象经过长期的建设与发展,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医疗急救服务法律体系,对医疗急救服务的目标与内容、机构与人员、筹资、社会支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比如,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由专业急救人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现场救治,1973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法案》;日本1963年颁布《消防法》规定,急救患者由消防机构负责运送;我国台湾地区在1984年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并分别于1989年、1991年、199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最终明确了紧急医疗工作权责、规范及社会分工合作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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