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本土化障碍及对策(2)
(四)考评机制存在缺陷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执业技能,其诊所的代理活动都是由学生自己完成。由于每个案件具有差异性,指导教师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学生的学习效果不能通过传统的试卷予以体现。对于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目前国内通行的模式为三方评价机制,即学生自评、当事人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实践中,由于本科学生年龄小、社会经验不足和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不能准确客观地评价自己。当事人评价这个环节同样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或因为案件结果未达到期望值,或因为缺乏法律素养,当事人很难对学生的表现作出客观的评价。考评机制存在的缺陷,使之不能准确地反映学生在法律诊所中的学习效果,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
三、化解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本土化障碍的对策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受我国教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诊所建设面临着重重障碍。目前,法律诊所建设亟需解决的是成本与经费问题、师资问题和完善考评机制问题。这些问题须立足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向互动,才能从实质意义上得以解决,从而加快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进程。
(一)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力度
笔者对前文所提及的美国开展的三种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运行成本进行分析:内设式诊所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教师和学生代理法律业务时的食宿支出、资料支出、宣传资料印制费用支出等;外置式诊所的费用一般可由接收单位承担;模拟诊所属于学生角色扮演,课程运行成本最低。结合我国高校的教育体制、课程设置以及学生数量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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