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研究(2)
与表见证明的效力相比,适用举证责任转换不单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而且是改变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这种有条件的推定一方面考虑到了患方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弱势地位,即患方只要证明有重大过失的存在;另一方面,相比于无条件推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也考虑到了医方的权利,不至于对医方过于苛刻。但是患方要证明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即医方明显地违反医学界所公认的规范,仍然有较大的难度,这对患方的要求会比较高。在德国,还有一种“妨碍证明”的理论也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所谓“妨碍证明”,又称“举证妨碍”,其狭义上的含义是指不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阻碍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导致负担证明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能证明其主张之事实而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证明妨碍理论主要用于高度技术性的新型诉讼,所解决的是因只有加害人一方具备专门知识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诉讼武器不平等的现象。证明妨碍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医师违反诊疗债务附随义务而导致患者证明困难,如医师未保存从患者体内取出的遗留纱布;其二,医师疏忽未实施应为的诊疗或检查行为,以致患者证明困难,如未为骨折患者实施x光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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