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大众怎么看?
三个层面看互认在法律层面,互认结果导致的纠纷如何处理,存在不明确之处。出现医患纠纷后,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可作为证据存在,来自本院的结果,不仅具有本院认可的法律效力,负责检查的医生也会与看病的医生一起,共同承担法律后果。而使用外院的结果,将使医患双方的矛盾,变成多个医院和一个患者之间的矛盾。何况,医检结果“只对本标本负责”是普遍现象,一旦因误差而出事,通常只能由本院医生负责。因此,对于容易产生变化的结果,医生出于自保,互认会十分谨慎。
在技术层面,有些结果不适合互认。同一个病人,不同医院的检查会有所不同,同一个影像或标本,不同医生的解读也不同。有时,医生需要与检验、影像医生一起阅图看片,才能作出诊断。而对于来自外院的结果,本院的医生无法加入主观思维,不能与负责检查的医生沟通,心里就没底。更何况,来自中小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否有误诊和漏诊,也值得怀疑。
在制度层面,也存在不合理的引导。为了控制药品费用,医保对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例(药占比)有严格的规定,通常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45%以下,而门诊患者药费比例不超过20%。为了让药占比达到要求,医生可以少开药、开便宜药,但也可能通过多开检查来实现。
检查结果当然有互认的必要,但假如不分析具体原因,不解决具体困难,不出台操作性强的规则,就无法落实好。只有多听听医生的意见,为他们消除种种顾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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