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典》对生育伦理的人文启示(2)
在婚育方面,健康人和残障人也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家庭、社会不应歧视他们。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以及具备充分的理由,才能要求智障者个人放弃这种权利。例如,有生育能力而不能照料自己和孩子的智障者,可能会因被强奸或乱伦而生育,生育时可能死亡,生育后可能因不会照料而使孩子挨饿、受伤、患病,甚至不正常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生育对智障者本人及其后代可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绝育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智障者若无行为能力,不能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断,则应诉诸监护人或代理人(家属)做出决定。由于严重智障而没有行为能力,他们对此引起的种种不幸后果没有责任,所以限制他们的生殖权利不是对他们的惩罚,而是减少他们及其亲属不幸的避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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