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健康险试点7月1日起全国推广
今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险)推至全国。这标志着此前仅在试点城市推出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向全国开放。
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优健康险”)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每年免税限额仍为2400元(200元/月)。有机构预测,这项政策有望撬动健康险市场600—800亿元的增量保费。
根据《通知》要求,税优健康险的适用对象几乎覆盖各类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产品将继续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后者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首次投保时未罹患既往病症的投保人每年保险金额20万元,续保期内累计保险金额80万元;首次投保时已经罹患既往病症的投保人每年保险金额4万元,续保期内累计保险金额15万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税优健康险开始在全国31个城市试行。随着今年3月31日第五批名单的公示,获得该险种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也由最初的3家增至26家。人保健康总裁宋福兴透露,2016年全行业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总保费收入为1.18亿元。其中,保单67272件,每单平均1760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这项被寄予厚望的惠民政策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在去年底举行的税优健康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指出,税优健康险的试点工作存在宣传力度小、优惠力度不够、产品设计缺乏吸引力、投保流程复杂、销售渠道单一等问题。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的确是税优健康险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但也与现实条件有关。比如,针对各公司以团险销售渠道为主的模式,人保健康团体保险事业部总经理李蕴红表示,这是现阶段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与个人投保税优健康险手续流程较为复杂有关。
按照政策,纳税人投保后,需要单位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退税流程尚未出台,已经适应互联网时代快捷服务的被保险人难以享受税优政策的“免税”福利。而在税前扣除额度不高的情况下,很多纳税人进行复杂操作的动力不足。
也正因为如此,《通知》特意提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过,李蕴红认为,在全国推广落地的过程中,税优健康险个人销售渠道一定会逐渐打开。人保健康已计划向部分绩优的高级客户经理开放销售税优健康险的额度。
而从商业健康险发展的角度来看,税优健康险正在推动险企健康管理水平的提升。
《通知》中,之前受到关注的“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的政策得以延续。李蕴红表示,这一条件非常考验健康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对于一般的商业健康保险来说,保险公司既可以选择投保人,也可以设置绝对免赔额。但是对于税优健康险来说,保险公司需接受所有有意愿投保的纳税人,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健康管理来控制风险,特别是对一些高风险患病人群的管理。这也推动了保险公司将健康管理产品化,而非仅仅作为各类增值服务。
然而,由于税优健康险在保障责任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存在交叉重叠,也有专家对税优健康险的发展表示担心。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震认为,从政策角度来讲,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针对的人群应该是城市中产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参保资格的税优健康险同样如此。但这部分人群的各类医疗保险保障已较为充足,推动他们再投保税优健康险的吸引力并不会太大。可以说,包括税优健康险在内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然受到现有医疗保障体制的制约。
业内专家认为,政策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问题是正常现象,在接下来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商业健康险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推动产品形态的丰富和业务经营的专业化。同时,要加强部门间协作,改进目前繁琐的承保环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什么是税优健康保险
税优健康保险是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简称,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和补充,主要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的自付医疗费用,属于普惠性补偿基本医疗保险短板。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有以下优点:
1、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2、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一年保费2400元,但进行了分解,医疗保险金与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额各20万。
3、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受益。
税优健康险政策回顾
2014年11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全面部署商业健康发展的专项文件,意见指出要“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2015年5月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2015年5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2015年8月20日
保监会正式公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每月200元的限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保险公司应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14日
财政部官网刊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并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下发。
2016年11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中提出:适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由31个试点城市向全国推广。(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年04月1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保险报
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优健康险”)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每年免税限额仍为2400元(200元/月)。有机构预测,这项政策有望撬动健康险市场600—800亿元的增量保费。
根据《通知》要求,税优健康险的适用对象几乎覆盖各类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产品将继续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后者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首次投保时未罹患既往病症的投保人每年保险金额20万元,续保期内累计保险金额80万元;首次投保时已经罹患既往病症的投保人每年保险金额4万元,续保期内累计保险金额15万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税优健康险开始在全国31个城市试行。随着今年3月31日第五批名单的公示,获得该险种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也由最初的3家增至26家。人保健康总裁宋福兴透露,2016年全行业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总保费收入为1.18亿元。其中,保单67272件,每单平均1760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这项被寄予厚望的惠民政策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在去年底举行的税优健康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指出,税优健康险的试点工作存在宣传力度小、优惠力度不够、产品设计缺乏吸引力、投保流程复杂、销售渠道单一等问题。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的确是税优健康险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但也与现实条件有关。比如,针对各公司以团险销售渠道为主的模式,人保健康团体保险事业部总经理李蕴红表示,这是现阶段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与个人投保税优健康险手续流程较为复杂有关。
按照政策,纳税人投保后,需要单位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退税流程尚未出台,已经适应互联网时代快捷服务的被保险人难以享受税优政策的“免税”福利。而在税前扣除额度不高的情况下,很多纳税人进行复杂操作的动力不足。
也正因为如此,《通知》特意提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过,李蕴红认为,在全国推广落地的过程中,税优健康险个人销售渠道一定会逐渐打开。人保健康已计划向部分绩优的高级客户经理开放销售税优健康险的额度。
而从商业健康险发展的角度来看,税优健康险正在推动险企健康管理水平的提升。
《通知》中,之前受到关注的“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的政策得以延续。李蕴红表示,这一条件非常考验健康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对于一般的商业健康保险来说,保险公司既可以选择投保人,也可以设置绝对免赔额。但是对于税优健康险来说,保险公司需接受所有有意愿投保的纳税人,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健康管理来控制风险,特别是对一些高风险患病人群的管理。这也推动了保险公司将健康管理产品化,而非仅仅作为各类增值服务。
然而,由于税优健康险在保障责任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存在交叉重叠,也有专家对税优健康险的发展表示担心。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震认为,从政策角度来讲,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针对的人群应该是城市中产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参保资格的税优健康险同样如此。但这部分人群的各类医疗保险保障已较为充足,推动他们再投保税优健康险的吸引力并不会太大。可以说,包括税优健康险在内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然受到现有医疗保障体制的制约。
业内专家认为,政策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问题是正常现象,在接下来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商业健康险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推动产品形态的丰富和业务经营的专业化。同时,要加强部门间协作,改进目前繁琐的承保环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什么是税优健康保险
税优健康保险是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简称,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和补充,主要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的自付医疗费用,属于普惠性补偿基本医疗保险短板。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有以下优点:
1、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2、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一年保费2400元,但进行了分解,医疗保险金与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额各20万。
3、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受益。
税优健康险政策回顾
2014年11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全面部署商业健康发展的专项文件,意见指出要“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2015年5月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2015年5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2015年8月20日
保监会正式公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每月200元的限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保险公司应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14日
财政部官网刊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并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下发。
2016年11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中提出:适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由31个试点城市向全国推广。(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年04月1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