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原则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分析
【摘要】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形势下,许多缺乏专利的企业试图对中药复方专利技术稍加修改,企图变相、无偿地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这对于中药复方的技术创新,中医药市场的有序运转产生了负面影响。等同原则作为变相侵权的判定原则之一,在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进程中,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实有必要且意义重大。【关键词】中药复方;专利侵权;等同原则
1中药复方具“可专利性”
中药复方是指由两味或两味以上药味组成,有相对规定性的加工方法和使用方法,针对相对确定的病证而设的方剂,是中医方剂的主体组成部分[1]。它对于同种或类似疾病下的相关症状及相应人群都有一定的使用参考价值,具有相对确定性,某些普适性较高的中药复方还可以形成产业化生产,比如市场中常见的一些中成药就是产业化应用的典型,因此,在其产生积极效果的情况下,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就能申请专利并获授权。
中药复方区别于临床处方,医生的临床处方是医生根据每个病人的病症,在望、闻、问、切的基础上形成的智力成果,因缺乏一定的普适性而无法在产业上生产,因而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由此可以看出,医生的临床处方是中药复方的具体应用,具有个体性、特异性,无法申请专利。
2等同原则在变相侵权认定中的应用
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对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专利作为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手段,激励着科技创新,拥有专利意味着拥有独占实施权、专利使用许可权等等,使得发明创造人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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