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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15563
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1日 《中国中医药咨讯》 2011年第5期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权自己采取决定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措施的取舍。在《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医生要在不损害病人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当提供有关疾病的诊治信息。

    知情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而且要是18岁以上,神志清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疾病、神志不清的患者,其主体是配偶、双亲、成年子女、亲属等。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大体上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诊治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特殊检查情况;有危险的手术或操作;危险或不良后果;试验性检查或治疗;收费情况;有伤害的医疗措施;药物的副作用;对病人隐私的检查暴露;与教学有关的行为;限制病人的情况等。都需要告知病人并取得病人、家属的口头认可同意或签字同意,医务人员才能实施相关的医疗行为。

    1知情同意权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询问,在如实告知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关系人同意的或遇特殊情况,经治疗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1有关知情权的教育

    知情同意在我国医疗实践过程中真正得到普及尚须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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