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在我国缺陷药品侵权中的施用问题
【摘要】目的:结合生产者对药品的整体认识程度,以及药品本身特点,具体讨论缺陷药品生产者在受害人过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明晰法律完善方向。方法:通过研究受害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情形,对“受害人过错”是否免责,进行深入剖析。结果与结论:结合药品本身的特征,本文谨在“受害人过错”方面展开论述,提出看法,希望能够对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有积极意义。【关键词】缺陷药品;过失;免责事由;故意
药品具有有效性和风险性等特质,正因为如此,受害者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触及的矛盾众多,难以平衡。患者购买药品其实就是患者对于生命健康的期待。患者的健康反而受到侵害,法律对生产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如何对生产者适用免责情形,是多方利益博弈的问题,也是对药品这样一种特殊的产品在药学和医学专业技术上的考验。本文的着墨点是,结合药品的特点,探析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在我国缺陷药品侵权中的施用问题。
对于受害人过错,按格老秀斯的观点,法律是道德的产物,因为道德谴责过失行为,所以每个人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负责,反之,若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注意,就可以认为在道德上无可非难1。世界各国普遍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有国家专门对产品使用中,受害人过错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德国的《产品责任法》中规定,在损害形成时受害人也存在过错,那么侵害人的责任可以在某些程度上减轻甚至完全免除。另外,受害人必须将已经形成的损失尽量控制、减少。在受害人有疏忽或者没有尽到减轻损失义务的情形下,侵害人若能证明,损害是部分或全部由于受害人的疏忽造成的,便可减轻或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在美国,关于受害人过失,加害人是否免责的判例意见不一,有些判例则根据受害人和加害人各自的过错,据此决定二者应当承担的部分。有些判例则认为,受害人对自己的疏忽行为应当负相应的责任。还有些判例认为受害人的疏忽在严格责任诉讼中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8.1条也对受害人过错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考虑到各种情况,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并由受害人的过错或受害人对之负有责任的任何的过错同时所致,则可以减轻或免除生产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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