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与其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提高使得形形色色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部分地区也相继成立环保法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通过增加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表达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视。但其对主体的限制使得改革不彻底,其功能无法充分实现。关键字: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2013年年初,由于上海市黄浦江流域出现严重的水资源污染,致使大批死猪在松江水域泛起漂流,这是震惊全国的松花江死猪事件;大学生小李因在列车上看到对于吸烟者无人阻止,将铁路局诉至法院,但小李的诉讼主张被铁路局答辩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具有诉讼目的上的公益性、起诉主体上的广泛性、社会效果上的预防性等特征。
与其他诉讼相比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为一种新型诉讼类别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824 字符。